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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局查处你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继续领取待遇一案时,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》(中人社监字〔2021〕第00301-1号)至你住址,依照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
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2年5月27日